臨時水溶肥登記證辦理程序和要求1、登記資料類別 (1)境內企業。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標準、商標注冊證明、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及生產工藝概述、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標簽及使用說明書樣式、毒性報告、肥效小區試驗報告、檢驗樣品、肥料生產企業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條件考核表、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初審意見表。具體請參見《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2)境外及港、澳、臺企業。肥料臨時/正式登記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生產和銷售許可證明、產品質量保證、商標注冊證明、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產品及生產工藝概述、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標簽及使用說明書樣式、毒性報告、肥效小區試驗報告、檢驗樣品。具體請參見《肥料登記資料要求》。 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生產和銷售許可證明:外國企業須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的認證,港澳臺企業須經公證部門公證。 此外,如果屬于肥料新產品,還必須提交企業簡介、產品特點、產品作用機理的電子版材料。 2、登記資料具體要求 (1)肥料臨時登記申請表:應填寫主要養分指標的種類(與企業標準一致);固體產品養分含量用%表示,水劑產品用g/L表示。產品通用名稱由中心統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稱請符合登記規范,不能誤導、夸張,不能含數字、序列號等。含氮產品須明確是否含硝態氮。 (2)營業執照:必須在有效期內;經營范圍應當包括肥料或土壤調理劑等生產;應在執照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公章,且申明與原件一致。 (3)企業標準:縣級以上技術監督局備案,包含主要技術指標(與申請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鉛、鎘、鉻)限量指標,pH,水不溶物(土壤調理劑、有機肥除外),水分含量(**固體產品)等。 (4)商標注冊證明:商標已注冊的須提供注冊證書復印件;商標已被受理的產品須提供受理證明。 (5)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企業如實填寫。 (6)產品及生產工藝概述:企業如實填寫。 (7)無知識產權爭議聲明:應當包含商品名稱、主要技術指標。 (8)標簽及使用說明:請按GB18382-2001規范。應分別注明主要養分技術指標(含養分種類)、商品名稱、通用名稱、登記證號(申請臨時登記應預留登記證號位置)。 (9)毒性報告: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單位出具的經口急性毒性試驗報告,或委托中心代為安排。 (10)肥效小區試驗報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單位出具的近三年內1年2地或2年1地的規范試驗報告,或委托中心代為安排試驗并出具報告。 (11)樣品: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樣,填寫抽樣單。樣品量:三個批次,每個批次200 g(ml),混勻后統一包裝,總計600g(ml)。 (12)肥料生產企業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條件考核表: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無考核表或考核不通過不予受理。 (13)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初審意見表: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無意見表或不予推薦不予受理。 電子版材料:以word文檔形式提交,盡量簡明扼要。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提交。 3、基本程序 參照農業部肥料登記主要程序示意圖(境內企業)中的臨時登記部分。 (1)收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材料不齊備發出預受理通知書,材料齊備發出受理通知書。預受理通知中的欠缺項須盡快補齊;受理回執請務必確認蓋章后寄回中心。 (2)有關費用到帳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樣品檢驗。費用未交的,不予檢驗。 (3)材料齊備、樣品檢測合格后,20個工作日內(新產品自評審通過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農業部審批肥料臨時登記證。 4、樣品檢驗 (1)檢驗周期一般為20個工作日,檢驗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2)產品檢驗不合格的企業,須經整改后,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抽樣后交我中心檢驗,并提交整改報告。 (3)檢驗結果合格如否的判定依據為企業申報的技術標準以及其他必檢項目(參見臨時登記提交的材料3)。 (4)不屬于我中心檢驗范圍的指標,須提交由通過計量認證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加蓋計量認證CMA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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